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2021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学校的考勤制度,依据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及《漯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漯人社〔2017〕16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漯人社事业〔2021〕1号)等文件规定,特修订我校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本人应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时应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请假备案。
第二条 各类假的审批权限
病假:请病假需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4—15天,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分别由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16天以上,经所在部门、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批准。
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4—15天,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分别由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16天以上,经所在部门、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批准。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按照国家规定的假期天数履行请假手续。产假、陪产假须持出生证明,先由所在部门和学校工会分别签署意见后,按以上权限逐级审批。
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部门留存,一份交学校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销假并返岗工作;如需续假,应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人的责任与义务
请假人在休假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配合学校的必要工作。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的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
1. 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 绩效工资:病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具体办法为: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22×实际天数×50%。
凡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内,按80%发放患病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按50%发放患病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年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 全年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当月病假超过12个工作日,参加平时考核,不定等次。
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不符合办理病退的手续的,应正常到岗工作。
(二)事假
1. 基本工资: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 绩效工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具体办法为: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22×实际天数。
3. 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当月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参加平时考核,不定等次。
(三)请假到期后续假的,按连续请假时间计算,请假逾期且没有履行续假手续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要严格请假手续的审批,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院人事处上报上一月的考勤表。
第七条 教师外出读研读博、进修学习、下企业实践锻炼、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各部门考勤工作的考评与督查,考评结果作为学校年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应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漯职院字〔2007〕9号文件废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