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厉行节约,防止浪费,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备案登记的物品。办公用品包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空调等。书柜、文件柜、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用品。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办法: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凡属学院内采购的按学院有关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的程序:(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二)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按领导签批由指定部门进行采购。(三)采购部门派专人定点采购,避免营私舞弊及价格过高,防止次品流入。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配置。办公用品的配置按学院领导级别、教工的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教研室、会议室及其他公用会客场所配置按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办公用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教工离开本单位或退休,应退回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七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学院所有教工应当爱护公共办公用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不准利用办公用品办私事,办公用品外借时,需经有关领导同意。借用人到期归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公共办公财产。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公共办公用品的保管。在保管过程中发现用品附件或用品丢失,及时上报,学院或部门要根据办公用品使用人追究丢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年限
电子产品如电脑、空调等,使用年限10年。
木制、铁制产品等长期使用,不是特殊情况不再更换配置。其他办公用品的使用年限,将根据实际使用价值确定使用年限。
第九条 办公用品的维修。办公用品按标准发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要更换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以旧换新。有维修价值的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修后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按学院制定的报废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