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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物品采购的管理规定漯职院党字[2003]44号
2003-05-21 返回列表

为了规范学院的采购行为,提高学院的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堵塞漏洞,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原则

1、严格执行漯河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物品,由学院负责组织采购工作。

2、学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质量优先原则。

3、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要求,凡属低值易耗和卫生工具等办公用品各部门自行采购,凡属固定资产、办公用具、仪器设备的物品采购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提交购置申请报告

1、处(科)室、系部需要物品的先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用途)、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

2、申请报告先报主管领导审批,属于仪器设备的应经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院采购小组。

3、学院采购小组由总务处牵头,组成人员包括相关处(科)室、系部的负责人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4、采购小组在接到审批的申请报告后,要从需要的轻重缓急、从现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方面论证报告的可行性,并要制定出采购计划及预算。

三、审批程序

1、采购计划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2、采购计划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在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3、采购计划总额在5万元-10万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采购计划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采购过程中的要求

1、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小组要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提出采购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2、对于招标标底,可采取确定标底和不确定标底两种方式。对于以最低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的或以投标价格平均数量最接近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的可以不确定标底;若需要确定标底,为防止标底泄密,在可投标会开始前临时确定,或在投标截止时间过后(开标前)立即开会确定。

3、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价格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学院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可向供应商支付贷款。

凡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物品,由学院采购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采购形式进行。做到同等质量、同样规格的物品价格最低。确定供应商后,要与其签定相应的供货合同。

6、凡是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属非教学仪器设备的物品采购,可由总务处按程序、要求安排采购。

五、物品入库建帐

物品总帐设在总务处,分帐归到各系部、处(科)室资产保管员处,教务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物品验收入库后,若是仪器设备需经教务处登记后,方可到总务处登记建帐。总帐和分帐登记编号后,所购物品方可启用。

六、监督

学院采购活动的决策及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纪检审计部门应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学院各项制度,主动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

                                                         二零零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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