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行政办公用品及低值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实验等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原则
第一条 行政资产(含低值品)发生损坏时,使用者、责任者及部门应及时报告学院资产主管部门,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填写申报单,提出处理意见。对可修复的设备,要及时组织人员修复。不能修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主观原因产生的责任事故而造成行政办公设备损坏、丢失的,其赔偿原则如下:
1、单价100元以下的资产设备(含低值品)损坏、丢失的,根据损坏程度酌情赔偿,若无修复价值按原价的60%-80%赔偿。凡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属于一般行政资产(单价200元—1000元以下)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按原价20%-30%赔偿;使用年限5-10年,按原价40%-50%赔偿,使用年限3-5年,按原价60%-70%赔偿;使用年限3年以下按原价赔偿。
3、行政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学院资产主管部门,由物资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根据损坏程度、丢失情节酌情提出赔偿金额的幅度。
4、凡截留公物据为私有,公物私有造成损失,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与外单位协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私携学院物品及器材外出,造成损丢等,除追回原物资(不能追回的按原价赔偿)外,要按原价20%-30%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凡损坏、丢失行政资产(含低值品)者,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由有关处、室核实,并填写资产报损、报废、报失表,按不同权限审批处理。
审批权限按物资设备调拨、报损、报废、报失处理办法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赔偿办法
第四条 赔偿金额经审批确定后,款额较小的(200元以下)应一次偿还,款额较大的可申请分期偿还。分期偿还的需由赔偿者、财务处和院资产主管部门协商研究,按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领导审定。
第五条 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此款作为正常设备维修费用。
第六条 赔偿金额过大(1000元以上)经分期偿还仍有困难者,在考察其实际表现后,可酌情减免部分赔偿费,其手续需逐级办理,最后由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