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
房产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服务指南>>房产管理>>正文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2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公用房屋管理,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房产资源,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属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各种房产及建筑物。

第三条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坚持“统一定额配置,动态分类管理、差额实行补偿、超额收回或收费”的原则,强化公用房成本理念,做到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房产资源,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和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条成立学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纪委办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学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公用房屋配置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论证,监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学院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第五条总务处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所有公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核定各部门公用房屋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及配置管理;负责公用房屋的修缮,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实施,楼宇内部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院属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统筹规划本部门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和管理。各类公用房屋使用期间,如因学院总体规划或布局调整等重大事项需要重新调整的,有关部门应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公用房屋实行分类管理,按使用方向和用途分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服务性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四类。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管理。办公用房由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核定的院属部门人员的编制数、人员的职务和部门专项管理功能,量化核算,核定面积,定额配置。行政办公用房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教学办公用房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教学用房管理。教学用房(公用教室、专用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的使用,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服务性用房的管理。服务性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图书楼、美术馆、礼堂、会议室、食堂、医院、浴池、后勤各类保障用房等专项用房。其中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使用与管理;图书楼由图书馆负责使用与管理;美术馆由美术系负责使用与管理;礼堂、会议室由院办公室负责使用与管理;食堂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使用与管理;幼儿园的公用房屋使用和管理,由幼儿园自定;医院、浴池、后勤各类保障用房由总务处负责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经营性用房指学院内商业经营网点、驻校服务单位、部门因合作办学外租的学院房屋。商业经营网点、驻校服务单位由实业公司负责管理,部门因合作办学外租的学院房屋由校企办负责管理。

第三章 办公用房范围界定、定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行政办公用房范围界定,定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行政办公用房范围界定:

1、处(科)室的办公用房包括正副处(科)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

2、专项用房包括档案室、资料室、服务大厅、库房等场所。

(二)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根据各部门当年编制人数、人员职务对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

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定额面积(/人)

正处级

40

副处级

20

正科级

15

副科级

10

工作人员

5

注:1、退居二线的各级领导干部享受同级干部办公用房定额的二分之一。(学院党委分配有实职工作任务的除外)

2、退休人员从退休之日起,办公用房收回。

(三)行政专项用房由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四)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计算方式。

总定额面积=∑(部门各类人员总数×定额面积/人)+专项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教学办公用房界定、定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教学办公用房界定

1、教学办公用房包括系部各级领导办公室、教工办公室、实训场所界开的单间房、教学楼内除教室以外的单间房、教师琴房、美术教师工作室等。

2、专用办公用房包括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辅导员用房、库房等。

(二)教学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定额面积(/人)

系部主任、书记(副处)

20

正科级

15

副科级

10

教职工

5

注:1、退居二线的各级领导干部享受同级干部办公用房定额的二分之一(学院党委分配有实职工作任务的除外)。

2、退休人员从退休之日起办公用房收回。

(三)教学办公用房定额面积计算公式

教学办公总面积=∑(部门各类人员总数×定额面积/人)+专用办公面积

注:1、专用办公面积=基础面积+教工总人数×系数

2、基础面积的分配

组(人)

1-35

60㎡

36-45

80㎡

46人以上

100㎡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房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以各部门每年9月30日的实际数为准。

(一)各部门用房定额面积差额部分,院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逐步给予补充。

(二)因工作变动,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根据留存房源情况核算定额面积,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予以增加并纳入各部门用房额度内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对使用的房产应加强使用管理,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工作中需要改造,须报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有关部门的技术论证后,保证不出意外的情况下,由总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所使用的房产未经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外借、出租,不能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六条各部门超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学院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可保留使用,对闲置不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包含半年)的公用房屋,学院将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超(差)定额有(补)偿使用原则,对部门用房面积的差额部分逐步实行补偿(服务性用房暂不实行);超出定额面积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由总务处提供超额的面积数目,财务处进行核算,从本部门的经费中扣除。

收费(差额补偿)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及超(差)额10%之内的(含10%),不收费(补偿)。

(二)超(差)出定额面积10%—20%之内的(含20%),超(差)出部分按10元/月·㎡计算。

(三)超(差)出定额面积20%—30%之内的(含30%),超(差)出部分按20元/月·㎡。

(四)超(差)出定额面积30%以上的,超(差)出部分按30元/月·㎡计算。

第十八条房产资源占用费应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的,由财务处从该部门相关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十九条各类新建房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总务处要及时收回房锁钥匙,办理入微机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总务处应建立全院公用房信息管理数据库,包括楼层平面图,房间编号,房间面积,房屋用途,房间使用部门等。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发生变更,须在7日内报总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屋的部门或个人,限期搬出,同时根据占用时间按120元/月·㎡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二)擅自改变公用房屋结构的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内外各种线路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三)擅自租、借公用房屋的部门,学院收回房屋,违规所得全部上缴学院,转租转借期间按实际收费标准的3倍收缴房产资源占用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各类定额设置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其中,超(差)定额有(补)偿使用规定在定额设置试用期内暂不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院以前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院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热点专题
服务指南
办公电话